第四十六条 大会第一届会议
大会第一届会议应由上述临时组织的临时理事会在本公约生效后立即召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临时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七条 法律能力
本组织在缔约各国领土内应享有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法律能力。凡与有关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时,都应承认其完全的法人资格。
第八章 大会
第四十八条 大会会议和表决
一、大会由理事会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每三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召集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以随时举行大会特别会议。①
注① 这是一九六二年九月十四日大会第十四届会议修正的该条条文;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根据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正的条文对批准该修正案的国家生效。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大会第八届会议修正并于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效的该条条文如下:
“一、大会由理事会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每三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召集或经任何十个缔约国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以随时举行大会特别会议。”
该条的最初未经修正的条文如下:
“一、大会由理事会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召集或经任何十个缔约国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以随时举行大会特别会议。”
二、所有缔约国在大会会议上都有同等的代表权,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的表决权,缔约各国代表可以由技术顾问协助,顾问可以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
三、大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缔约国构成法定人数。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大会决议应由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票通过。
第四十九条 大会的权力和职责
大会的权力和职责为:
一、在每次会议上选举主席和其他职员;
二、按照第九章的规定,选举参加理事会的缔约国;
三、审查理事会各项报告,对报告采取适当行为,并就理事会向大会提出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四、决定大会本身的议事规则,并设置其认为必要的或适宜的各种附属委员会;
五、按照第十二章的规定,表决本组织的各年度预算,并决定本组织的财务安排;②
注② 这是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大会第八届会议修正的该条条文;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根据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正的条文对批准该修正案的国家生效。对未批准该修正案的国家原来的条文依然有效,因此将原条文复述如下:“五、按照第十二章的规定,表决本组织的年度预算,并表决本组织有财务安排;”
六、审查本组织的支出费用,并批准本组织的账目;
七、根据自己的决定,将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交给理事会、附属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机构处理;
八、赋予理事会为行使本组织职责所必需的或适宜的权力和职权,并随时撤销或变更所赋予的职权;
九、执行第十三章的各项有关规定;
十、审议有关变更或修正本公约条款的提案。如大会通过此项提案,则按照第二十一章的规定,将此项提案向各缔约国建议;
十一、处理在本组织职权范围内未经明确指定归理事会处理的任何事项。
第九章 理事会
第五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选举
一、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出的三十三个缔约国组成。大会第一次会议应进行此项选举,此后每三年选举一次;当选的理事任职至下届选举时为止。①
注①这是一九七四年十月十四日大会第二十一届会议修正的该条条文;一九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公约最初条文规定理事会为二十一席。该条随后于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九日为大会第十三届(特别)会议所修正,并于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规定理事会为二十七席。一九七一年三月十二月大会第十七届(A)(特别)会议所批准的另一修正案规定理事会为三十席,该修正案于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大会选举理事时,应给予下列国家以适当代表:(一)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各国;(二)未包括在其他项下的对提供国际民用航空航行设施作最大贡献的各国;及(三)未包括在其他项下的其当选可保证世界各主要地理区域在理事会中均有代表的各国。理事会中一有出缺,应由大会尽速补充;如此当选理事的缔约国,其任期应为其前任所未届满的任期。
三、缔约国担任理事的代表不得同时参与国际航班的经营,或与此项航班有财务上的利害关系。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主席
理事会应选举主席一人,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主席无表决权。理事会应从其理事中选举副主席一人或数人。副主席代理主席时,仍保留其表决权。主席不一定由理事会成员国代表中选出,但如有一名代表当选,即认为其理事席位出缺,应由其代表的国家另派代表。主席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理事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及航行委员会的会议;
二、充任理事会的代表;
三、以理事会的名义执行理事会委派给他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的表决
理事会的决议需经过半数理事同意。理事会对任一特定事项可以授权由其理事组成的一委员会处理。对理事会任何委员会的决议,有关缔约国可以向理事会申诉。
第五十三条 无表决权参加会议
任何缔约国在理事会及其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特别影响该国利益的任何问题时,可以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理事会成员国在理事会审议一项争端时,如其本身为争端的一方,则不得参加表决。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履行的职能
理事会应:
一、向大会提出年度报告;
二、执行大会的指示和履行本公约为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决定其组织和议事规则;
四、在理事会各成员国代表中选择任命一对理事会负责的航空运输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责;
五、按照第十章的规定设立一航行委员会;
六、按照第十二章和第十五章的规定管理本组织的财务;
七、决定理事会主席的酬金;
八、按照第十一章的规定,任命一主要行政官员,称为秘书长,并规定对其他必要工作人员的任用办法;
九、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空中航行的发展和国际航班经营的资料,包括经营的成本,及以公共资金给予空运企业补贴等详细情形的资料;
十、向缔约各国报告关于违反本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定的任何情况;
十一、向大会报告关于一缔约国违反本公约而经通告后在一合理的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动的任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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